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33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