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33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