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82号

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5HYX78。

法定代表人:汤国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