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863号
上诉人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0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金山区,实际经营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审判员李弘
书记员崔琼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