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863号
上诉人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0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金山区,实际经营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审判员李弘
书记员崔琼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