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521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5号楼6层(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23828816。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