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2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5号楼6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宁,女,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狮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单位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狮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刘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