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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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5号楼6层(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238288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47930.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债务。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另案中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大云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会商,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了征询调查,与被执行人周政做了远程视频谈话。现查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有多个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云镇***权证号为浙(2017)***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05475号,浙(2018)***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0013976号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多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称希望引入资金后继续建设,但至今未有切实可行的方案。且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后,该局回复称梦东方二期项目已涉及开工违约,按规定梦东方二期目前不符合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另因本院已在另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评估,**中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勘察过程中发现该标的物有现场在建工程比较庞大,且现有资料不全等问题,该标的物正在进行工程审价,故申请待工程审价报告出具再进行评估工作。据此,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梦东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截止2022年7月1日,本案债权247930.37元未能实现,执行费3619元未交纳。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