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916号
原告: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达到2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7号院4号楼6层6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瑞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