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943号
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福田公司北侧北京首线联合金属材料市场3号。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被告:北京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7号院4号楼6层6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