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徐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广水市徐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3民初1619号之二
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住所: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87479914205。
投资人:周祖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福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徐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新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44636298W。
法定代表人:明军安。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06652H。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辉,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广水市徐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5元,由原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覃 裕
人民陪审员  覃婷娟
人民陪审员  肖**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