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17号
申请人: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1号3幢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3346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6层A座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7Y1A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332613.88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332613.8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