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13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33462J

法定代表人:赵湘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立,北京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16A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7Y1A6F

法定代表人:龚华兵。

申请人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 332 613.88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名下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 332 613.88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彩凤

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