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3626号
原告: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1号3幢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33462J。
法定代表人:赵湘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6层A座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7Y1A6F。
法定代表人:龚华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皓,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诺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DET442。
法定代表人:金国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理人:单国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诺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诺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成林诺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铁诺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彩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