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7410号
原告:***,1985年12 月 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 38号院3 号楼 7层7380。
法定代表人:陈金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21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超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再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