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15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旭,男,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海霞,女,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7层73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兴社保责字[2021]第11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以下简称:限期补缴通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义兴强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作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补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98 609.3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因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履行限期补缴通知中的补缴社会保险费198 609.3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周义兴强公司作出的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社保责字[2021]第11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贺 维 
审  判  员   王玉红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范少方
书记员王月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