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10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陈金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7层73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 720 000元、截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利息130 772.6元以及此后利息、案件受理费10 1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划拨并发还申请人执行案款75 576.44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本金1 720 000元、截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利息130 772.6元以及此后利息、案件受理费10 140元已受偿75 576.44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金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