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2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自由经营者,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5YLB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7层73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强,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9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0 80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 000元、案件受理费236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00 80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 000元、案件受理费236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周义兴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