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3财保178号
申请人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414.60元和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414.60元和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洪丹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