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6687号之二
原告: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6层7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西落坡村21号院-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博睿维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