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97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合群路1号龙泉大厦21层1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520103MA6GX03T9P; 被执行人: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西落坡村21号院-3,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110108736468343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151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一、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二、被告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40000元; 三、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今后不再因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产生其他争议(产品售后服务除外)。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7元,财产保全费4787元,由原告贵州鸿捷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卓达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