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024号
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4号楼1单元16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鲁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南,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源,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思特(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
被告: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枫华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思特(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其已与华思特(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坤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颖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畅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