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思特(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恒远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5151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璐。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