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5151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璐。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