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顺,广水市广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跃进岭。
法定代表人雷波,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