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水市跃进岭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9)鄂1381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81执恢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