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25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谌心良,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谌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