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汪国银、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汪国银,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汪佑国,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水市跃进岭57号。
法定代表人谌心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381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81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乐金军
审判员  周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