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恩,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企业代码9142138111810637715,住址:广水市应山跃进岭。
法定代表人:雷波。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代码:91420000177587177U,住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潘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栎,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