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水市广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跃进岭。 法定代表人***,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