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水市跃进岭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9)鄂1381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81执恢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