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734号
原告:喻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张钧。
原告喻磊、***与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喻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喻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喻磊、原告***撤诉。
审判员 夏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