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佳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管德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2、2021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2021年5月15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区××#××室,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公司经营状况及人员下落情况,经了解,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管德技已将公司经营场所转让给他人,因被执行人所涉债务较多,致公司名称无法变更。
4、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管德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1年8月17日,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区××#××室,责令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涉及到有关“业之峰”商标、字样等广告宣传标语,一律拆除、清理。
6、2021年8月25日,执行人员至现场察看,发现被执行人已拆除了有关“业之峰”字样的广告宣传标语牌等方面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行为义务方面,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