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88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练国,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阳,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权,职务不明。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174.5元。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田 雪
打印并校对:蒋甜 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