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336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B座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41669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87552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