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336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B座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41669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87552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