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172号
原告: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赵县。
法定代表人:花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健,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英特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英特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1元,由原告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