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8221号
申请人: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3817-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道3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效贤,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4265793Q),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赵县营村南50米青采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花广辉,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安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英特迈往(北京)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5.1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