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61号
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宽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宽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胡玉宽及玉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被告永来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齐永来及永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本案争议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玉宽公司主张的工程投入及加利款计算。 本案中,玉宽公司与永来公司签订协议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而当时北京地区正是疫情严重期间,由此可推定永来公司应对疫情影响情况属于明知,故本院对永来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解除合作协议,永来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定永来公司应当给付玉宽公司的投入及加利款为180万元。 二、关于玉宽公司已经收取工程投入及加利款的计算。 根据双方陈述,玉宽公司实际收取款项为70万元,玉宽公司就其所述10万元给付中间人一说,并未举证证明系与永来公司协商一致或取得永来公司同意,故本院认定玉宽公司已经实际收取工程投入及加利款70万元。 三、关于永来公司所述欠款、设计费的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解除合作协议》记载,双方就永来公司后期投入并未约定由玉宽公司负担,永来公司未就其主张充分举证,本院对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 四、关于玉宽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 玉宽公司与永来公司就违约金事项在《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解除合作协议》中有两处约定:“最晚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同时之(自)违约之日起违约方每天按照本协议总金额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两处约定内容重复,且“同时之(自)违约之日起违约方每天按照本协议总金额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考虑永来公司确有违约行为,本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情确定违约金支付标准。 此外,玉宽公司关于票额税金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0日,玉宽公司(乙方)与永来公司(甲方)签订《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解除合作协议》,双方约定:“2018年12月份,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甲乙拿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于2020年3月10日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因解除合作协议,甲方需乙方履行完成2020年3月10日前乙方未完成的所有工作和清算一切账目,乙方借、支、欠都由乙方负责,甲方付乙方统计投入及加利金额总计:壹佰捌拾万元人民币整(彩钢板合同除外)。甲方分三次付给乙方投入及加利金额(收款方负责开60万元9%的专用发票,剩下120万元……)。第一次于2020年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支付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时付乙方陆拾万元或用开的门口工程款抵扣多退少补;第二次于2020年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支付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时付乙方陆拾万元;第三次工程完工后付乙方陆拾万元,最晚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乙方原有人员赵进晨、王娟、杨旺等三名人员工资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由乙方负责结算工资;2020年3月10日以后继续在甲方工地工作,相关工资由甲方负责结算。乙方之前提供的4个电箱、1个洗车器、1台电脑,工程完工以后由乙方收回。甲方施工过程中妥善保管,如有损坏甲方负责修缮,或者按照折旧价格赔偿。本协议为最终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无条件执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双方同意违约方自动放弃仲裁、诉讼等相关权力,均同意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同时之(自)违约之日起违约方每天按照本协议总金额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庭审中,玉宽公司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其中10万元给付中间人,实际收款60万元,对永来公司陈述其余事实不予认可。玉宽公司向本院提交《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解除合作协议》,未再提交其他证据。 永来公司向本院提交其自行核算的工程进度款收款记录及收据一张,收据记载:2021年3月23日,永来公司给付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今麦郎饮品三期工程项目主体优化计算费”5万元。玉宽公司对永来公司提交证据不予认可,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2021年1月7日,玉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永来公司名下价值130.8万元的财产。本院准予玉宽公司的保全申请,出具(2021)京0118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玉宽公司交纳保全申请费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今麦郎三期厂房工程解除合作协议》、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一百一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一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二元,系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七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系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零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成辉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