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财保29号
申请人: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琼,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108号21幢。
法定代表人:朱思昊。
申请人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60万元现金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在140万元财产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二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继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若筱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