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催12号
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女,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爽,女,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票面金额8726元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牟诚诚
审 判 员 闫伟伟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