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博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40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632(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D8Q8A。

法定代表人:李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琼,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108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FPH808。

法定代表人:朱思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峰,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远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呆住美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京010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呆住美宿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二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1民初40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内容。后呆住美宿公司、***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全部债务。现远大**公司申请撤回对呆住美宿公司的保全措施。呆住美宿公司亦同意本院向远大**公司发还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远大**公司申请解除对呆住美宿公司保全措施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一般应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鉴于呆住美宿公司同意解除对远大**公司的担保金的扣押措施,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呆住美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二百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杨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