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中工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慈铭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189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年。
被执行人: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开琼。
本院在执行中工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70533.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韬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楠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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