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悦红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民初415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悦红军,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罗建彬,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杨艳秋,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孟凡弘,女,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小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赖胜彬,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刘军,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建华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064076985,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2单元1506。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
被告:北京华安富邦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8162189L,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七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
被告: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7719559H,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2号楼2层2-1。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
原告***诉被告悦红军、***、罗建彬、杨艳秋、孟凡弘、李小明、赖胜彬、刘军、中建华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富邦软件有限公司、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