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6808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铁标。
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十里铺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9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43.15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共计7.1158万元;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科巨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43.151万元已执行7.1158万元,尚有36.03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南通浩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