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07号
申请人: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动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朗桄,总经理。
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动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动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013.28元的财产。申请人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前海动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五万两千零一十三元两角八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0元,由申请人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