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2556号

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月,女,1997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