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2556号
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月,女,1997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