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8274号
原告: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1层1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553440J。
法定代理人:刘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国,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8348773Y。
法定代表人:王元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主张2021年2月8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经其申请对被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 464 098.51元进行了保全,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故要求继续对被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 464 098.51元予以保全,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匀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光明支行账户存款3 464
098.51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叶丽芳
书  记  员   范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