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6737号
原告: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70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0545440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06549201。
法定代表人:梅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最加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