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315号
申请人(原告):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964U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被告):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水市应山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06549201。
法定代表人:梅丽。
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6号车站小区1幢2单元5层2-501号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6号车站小区1幢2单元5层2-5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婷
审判员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祁梦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