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3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964U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水市应山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06549201。
法定代表人:梅丽。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鄂1102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6号车站小区1幢2单元5层2-501号不动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解除担保人***、***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6号车站小区1幢2单元5层2-501号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冈诚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