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11民初486号
原告: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百龙黄)西边靠近怡木砌片场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洪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梅丽,执行董事。
原告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7.86元,由原告湛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