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洋天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2财保34号
申请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牛奶山居委会松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942493395。
法定代表人:周树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06549201。
法定代表人:梅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146506.5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责任限额146506.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与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沙洋县国土资源局)签订2013年度沙洋县沈集镇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六)标段的工程施工合同。后被申请人按约定承建该工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工程所需U80、U60、平板等水泥预制板材。2016年9月20日,该工程经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及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审定后结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进行结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广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146506.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53元,由申请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