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时代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兴时代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青岛盛美隆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兴时代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9号13号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2MWA38。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盛美隆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吉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N81C5D。
法定代表人:付忠发,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兴时代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美隆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民终14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28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3月12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7851.36元(含执行费320元)。于2021年6月22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本院依职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磊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泽亮